全国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和资产的监管体制机制或发生重大改变。
根据不久之前下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各个省级,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应当全部划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接替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按《指导意见》,从东部沿海某省的实践看,由于境内所辖金融企业多、金融资产总量占比较大,意味着该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要被无偿划拨,这部分金融企业的资产占省属金融企业全部资产的近一半。
这既涉及到具体省属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监管部门的更换,同时也涉及到实业类省属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的股东权益,这是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复杂之处。
怎样理解《指导意见》?南京大学长江产经研究院研究员陈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现实的金融领域,各省层面与中央层级做法不尽相同,各地探索和实践的情况多种多样,当下中央要求要统一到财政部门管理,应当与夯实地方财政关系密切。
金融资产监管更加严格
多个金融、财政和国资委部门的从业者和研究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指导意见》的一大特点是,中央要求对国有金融企业和资产执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
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上看,《指导意见》明确,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职责。同时,出资人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根据《指导意见》,从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监管的角度看,在实践中应该明确要求加强重点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统计监测,并单独出具国有金融资产统计报表。另一方面,应明确坚持国有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两大职权”的有机统一。
从“负面清单”的角度,《指导意见》还对金融机构和实业类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投资控制非金融企业;与之对应的是,明确规定了国资委监管的实业类企业不能用负债资金投资参股进入金融企业。
“我们也一直在研读《指导意见》,但怎么落实,目前还没有明确信号。”受访的财政和国资系统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要统一听省里的。”
某省属金融企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对具体企业来说,只是出资人更换了,经营不会改变,还是省属国有企业,关键是主要负责人仍由省委任命。”
涉及国有金融企业股东权益
事实上,最大的变化在于如何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体制机制。
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在实践中,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上述东部某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金融企业较多,涉及到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期货等10多家企业,并拥有多个上市公司,几乎贯穿了大金融链条。
以2017年末的统计数据看,上述某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亿-6000亿元,占全部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近半,其中国有金融企业净资本约占1/3。
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多方采访看,就可能带来的变化,有观点认为,省级国资委应当抓紧成立专门的国有金融监管部门。
“贯彻《指导意见》,建议由各个省级政府牵头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有高校从事金融研究的学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就参考了国家在金融体制改革中的经验,既符合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论述,也符合金融企业发展的规律。
另一个调整的核心的问题在于,若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改由省财政厅监管,则必定涉及到实业类省属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的股东权益。
多位受访的人士指出,从更好完善、监管和发挥国有金融资本的角度出发,各省可以制定本省级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明确授权经营体制以及出资人职责、监管权限、信息披露以及具体的管理办法等。根据中央层面的改革经验,地方财政部门向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的同时,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既然《指导意见》严格限制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对各地来说,已有实业类省属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的部分怎样解决?
“建议由省级财政部门主导,采取市场化方式回购股权等方式置换。”有国有企业研究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