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河南日报刊发《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强化保障措施等六方面提出24条实施意见,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全省国有金融资本,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意见》提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以提高我省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发展壮大“金融豫军””。
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财政部门要准确把握管理边界,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的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转变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方式,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
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管理,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目标。
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强化母公司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监督。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本的金融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
对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要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督促国有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流程,确保转让过程公开、透明,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对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规范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
实施分类考核,突出考核重点,建立涵盖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等的评价指标体系,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国有金融机构设置不同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客观公正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资产营运水平,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任免、薪酬挂钩。
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薪酬分配管理,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实行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企业年金管理,强化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及其支出管理,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国有金融机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管人员薪酬等情况。
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进一步明晰我省国有金融机构功能定位,加大公司制改革力度,不断深化我省银行、保险、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改革,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改制上市。
根据不同国有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国有金融机构要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建立国有金融机构派出国有股权董事制度,加强对国有股权董事的“实质化”管理,强化对国有股权董事履职行为的考核和问责。
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省管重要骨干金融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委管理;省管骨干金融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经理层副职由企业党委会和董事会管理,其他班子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党委(党组)管理。
严禁国有金融机构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要相隔离,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等行为。
明确国有金融机构作为维护国家金融资本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
建立健全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