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基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英大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9月2日,英大基金前任总经理杨某离任。2016年9月5日,英大基金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根据《高管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英大基金应当自总经理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离任审计报告,即应当在2016年10月20日前报送,但英大基金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英大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高管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高管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所述“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张传良时任英大基金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宽广时任英大基金督查长,负责公司合规工作,并分管对离任审计负主要责任的监察稽核部门,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英大基金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事实认定不清,将未按规定报送离任审计报告的报送义务认定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第二,法律适用不准确,针对报送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虚假内容。第三,英大基金涉案行为情节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量罚过重,请求免于处罚。
张传良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本人就涉案事项已充分履职尽责。第二,法律适用依据不充分,将未按规定报送离任审计报告的报送义务认定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第三,对本案涉及的事项量罚过重,请求免于处罚。
宗宽广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监察稽核部门对离任审计不负主要责任,本人作为督察长,无法影响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及报送时间。第二,未按时报送离任审计报告的原因是离任审计报告未按时出具,督查长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三,本人对总经理离任审计工作履行了督导职责,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第一,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英大基金未按规定在总经理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离任审计报告。第二,本案法律适用准确。报送书面材料是报告的一种形式,《高管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包含了对报告的时限和内容的规定。《高管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报送离任审计报告的时限,基金管理公司有义务予以执行。基金管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离任审计报告,即构成《高管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第三,本案责任认定准确。英大基金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事实。张传良作为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离任审计及审查管理制度》职责划分,监察稽核部门负责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监管机构,宗宽广作为时任英大基金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门,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已履职尽责。第四,本案量罚适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时,已综合考虑了英大基金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综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高管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监管局决定:一、对英大基金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二、对张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三、对宗宽广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